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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要點對比解讀
來源:華泰證券 | 作者:yinyitouzi | 發布時間: 2023-04-21 | 304 次瀏覽 | 分享到:

2023年4月1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3年修訂)》,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最新修訂版登記申請材料的發布是為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相關指引實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請機構辦理登記相關業務。2022年6月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同時廢止,那我們一起來看看新材料究竟有哪些變化吧。

Part.01

登記信息變更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四章關于信息變更和報送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其中,

0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股東、合伙人、實控人擬轉讓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的,或發生變更但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交已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序、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要求的相關材料。

02


實際控制權變更的,應當全面按照2023版清單要求提交材料,并附加:

律意見書

②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月均管理規模持續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的說明材料;

③已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序、信息披露、風險揭示等要求的相關材料。

03


實際控制權變更以外其他登記信息變更的,變更事項應當按照2023版清單要求提交材料。

新規索引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四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十六條。

注: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或者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等情形,不視為實際控制權變更。

Part.02

基本信息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員工材料

1.全體員工簡歷應涵蓋員工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等;

2.社保繳費記錄應顯示員工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可提供社保增員記錄等,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上傳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證明文件、代繳記錄,退休返聘的上傳退休證。


1.全體員工簡歷應當涵蓋員工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等。

2.社保繳費記錄應當顯示員工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應當提交社保增員記錄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應當提交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文件、代繳記錄等。

3.外籍員工、退休返聘員工可按要求提交勞務合同;退休返聘的員工應當提交退休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及其授權機構控制的企業委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要求提交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新規索引

申請機構專職員工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九條規定,總人數不得少于 5 人。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辦公場地使用證明

如為直接租賃所得,應提供租賃協議及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轉租所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轉租協議、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轉租的確認文件;如由股東、關聯方等無償提供取得,應提供原租賃協議或產權證、無償使用證明、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確認文件。

1.如為租賃所得,還應當提交剩余租賃期不少于 12 個月的租賃協議(自提請辦理登記之日起計算);如為轉租所得,還應當提交原租賃協議、轉租協議、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轉租的確認文件;如由股東、關聯方等無償提供取得,還應當提交原租賃協議、無償使用說明、產權人或物業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確認文件。

2.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的,應當提交合理性說明材料

新規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有獨立、穩定的經營場所,不得存在與關聯方等混同辦公的情形。經營場所系租賃所得的,如無合理理由,自提請辦理登記之日起,剩余租賃期應當不少于12個月。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集團化

同一機構、個人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說明設置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業務方向區別、避免同業競爭制度安排等,應當提交集團關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安排,協會可以采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加強問詢等方式進一步了解相關情況。


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在符合新規規定的基礎上提交材料說明以下情況:

1.是否具備新設合理性與必要性,集團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續、合規、有效展業等相關要求,并說明集團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運營情況、誠信情況以及集團的財務狀況、誠信情況等。

2.是否已合理區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范圍,并提交業務風險隔離、避免同業化競爭、關聯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沖突等內控制度安排

3.是否已建立與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規模、業務情況相適應的持續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并說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經營的前提下,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監督、檢查的具體安排

新規索引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不涉結構化發債承諾函

申請機構主要投資方向為債券投資,或提供債券投資業績的,或出資人、高管人員過去曾從事債券投資的,應上傳承諾函說明未來展業不違規從事結構化發債。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資方向為債券投資,或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級管理人員曾從事債券投資或提交債券投資業績的,應當提交未來展業不違規從事結構化發債的承諾函。

注:根據近期備案反饋,建議投資范圍包含債券的擬備案產品在提交不涉結構化發債承諾函的基礎上,控制債券集中度(單一債占比不超25%)和開放頻率(每月不超過一次)。

Part.03

相關制度

2022版

2023版

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范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其他制度(如防范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包括運營風險控制、信息披露、機構內部交易記錄、關聯交易管理、防范內幕交易及利益輸送、業務隔離、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運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資者適當性、保障資金安全、投資業務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應急預案制度:申請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對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影響正常經營或者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突發事件的處

理機制作出明確安排。

新規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

Part.04

誠信信息

2022版

2023版

相關主體: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合法合規及誠信信息。

相關主體應就下列情形進行核查,如有涉及,應說明具體情況,并提交相關文書、文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1.申請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主要出資人:《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登記指引 2 號》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登記備案辦法》第十六條、《登記指引 3 號》第二條所列負面清單;

3.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登記指引 3 號》第三條所列需加強核查的情形;

4.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

新規索引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五、十六、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2號》第七、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3號》第二、三條。

Part.05

財務信息

2022版

2023版

根據情況上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審計報告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最近季度的財報(季報不強制經審計)。

1.應當提交申請機構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成立不滿一年的,應當提交最近一個季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成立滿一年的,應當提交審計報告。

2.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相關材料。

3.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材料說明其負債情況;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為非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新規索引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二條。

注:2022版清單中季報不強制審計,2023版清單要求財務報告須經過審計。

Part.06

出資人信息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出資材料

1.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固定資產(應提供非首套房屋產權證明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等其他資產證明。

2.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論述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供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

3.出資能力證明材料應說明相應資產、資金合法來源,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出資人出資能力材料

1.應當提交相關材料說明出資人對申請機構已實繳資金的合法來源并具備相應的出資能力,出資能力材料應當能夠覆蓋其全部認繳出資。出資人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出資的,應當穿透至最終履行相應出資義務的主體,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通過 SPV 間接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財產份額的,協會按照股東、合伙人相關要求對其進行穿透核查,上述間接出資人應當提交其工作經驗、誠信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是否從事沖突業務等相關材料

2.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材料包括: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產品(應當提交近半年銀行流水單據或金融資產證明)、固定資產(應當提交非首套房屋產權文件或其他固定資產價值評估材料)等材料。

3.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當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說明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交審計報告等材料。

出資材料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管出資材料

1.應當提交上述人員出資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

2.上述人員通過 SPV 間接出資的,應當提交其對 SPV 出資的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且穿透后合計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出資比例或實繳金額應當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六條相關要求

新規索引

出資人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第二十條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五條要求。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六條要求,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且合計實繳出資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萬元。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其他材料

1.直接或間接出資人為自然人且與金融機構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交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并說明是否符合競業禁止等要求。 

2.非主要出資人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的,應當提交相關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3.如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存在相關受益所有人的,應當提交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新規索引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Part.07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實控人認定材料

實控人認定: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夠實際支配企業運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企業或受境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1.申請機構為公司的,應當優先從持股 50%以上的股東穿透認定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協議實際行使半數以上股東表決權的方式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不存在期限安排的一致行動協議;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應當提交節選公司章程,并進行簡要說明;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執行董事當選的,應當提交節選公司章程,并進行簡要說明。

2.申請機構為合伙企業且特殊情況下執行事務合伙人無法控制申請機構的,應當結合合伙協議約定的對合伙事務的表決辦法、決策機制,按照能夠實際支配申請機構行為的合伙人路徑進行實際控制人認定,但同時應當提交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及最終控制該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單位或個人的工作經驗、誠信情況、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是否從事沖突業務等相關材料。

3.存在共同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材料說明共同控制情況。

4.因出資分散無法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應當結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說明詳細情況,并按新規要求指定出資人承擔實際控制人責任,并提交確保控制權結構不影響申請機構良好運行的內部治理、決策機制等制度安排。

5.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設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應當追溯至有效履行相關職責的相關主體,包括追溯至財政部、各地財政廳(局)或者國務院國資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國資委等直接控股企業主體。因層級過多或者股權結構復雜,導致前款主體無法履行實際控制人職責的,應當充分說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交相關材料。因行政管理需要導致實際控制人認定的股權層級與行政管理層級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政府管理文件、會議紀要等具備一定效力的材料。

新規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2號》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實控人與管理人的控制關系圖

控制關系圖應完整展示申請機構全部直接出資人及出資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資人向上逐層穿透情況直至最終出資人(自然人、上市公司、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等)。除依據第一大股東上穿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實際控制人認定理由應在圖下做簡要說明;如有一致行動協議或其他協議安排,應將相關文件附于控制關系圖后一并上傳。

1.應當提交展示完整出資架構的控制關系圖,控制關系圖應當體現所有層級的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和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并標明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出資比例和實繳金額等情況

2.直接或間接出資人存在資產管理產品的,控制關系圖應當標明資產管理產品或代為持有資產管理產品的出資人及相應出資比例

3.直接或間接出資人最近五年從事過沖突業務的,控制關系圖應當標明從事沖突業務的出資人及相應出資比例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其他材料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交材料說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是否已按照規定履行內部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已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范利益沖突。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2.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與金融機構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出具該金融機構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并說明是否符合競業禁止等要求。

新規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2號》第三條、第四條。

Part.08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投資能力材料

1.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證券期貨產品投資業績證明材料,單只產品凈資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多人共同管理產品規模平均計算)。

投資業績證明材料應體現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任職起始時間、年度管理凈資產規模、年化收益等情況,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基金合同、離任審計報告、凈值報告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逐一論述,并對其真實性發表結論性意見。

2.個人證券期貨投資、在基金產品中作為投資者(主動管理的FOF除外)、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模擬盤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能力或不屬于證券期貨投資的材料,原則上不作為證券類投資業績證明材料。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1.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提交最近 10 年內連續 24 個月以上的投資業績材料,單只產品或者單個賬戶的管理規模持續不低于 2000 萬元人民幣。投資業績材料應當體現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或投資決策負責人的任職起始時間、月度管理凈資產規模、年化收益等情況,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離任審計報告、凈值報告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應當提交具體材料說明其負責管理的產品規模;無法提交相關材料的,按平均規模計算。

2.個人或者企業自有資金證券期貨投資、作為投資者投資基金產品、管理他人證券期貨賬戶資產相關投資、模擬盤交易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于證券期貨投資的投資業績,不作為證券類投資業績材料。24 個月內為 2 家及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業績材料的不予認可

3.投資業績材料為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出具的,應當說明是否為資產管理產品、主要投向、管理產品規模等。境外投資材料原件為其他語言的,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

投資能力材料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1.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提交最近 10 年內至少 2 起主導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經驗,投資金額合計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且至少應當有 1 起項目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股權并購或者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資業績。其中,主導投資是指相關人員主持盡職調查、投資決策等工作。投資項目材料應當完整體現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工商確權、項目退出等各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簽章齊全的盡職調查報告(應當有原任職機構公章)、投決會決議(應當有原任職機構公章)、投資標的工商確權材料、股權轉讓協議或協會認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資材料原件為其他語言的,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 

2.投向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行業的股權投資、投向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行業的股權投資、作為投資者參與的項目投資等其他無法體現投資管理能力或者不屬于股權投資的相關項目經驗,不作為股權類投資業績材料。24 個月內為 2 家及以上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業績材料的不予認可

新規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3號》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高管需承諾法律意見書中披露及系統填報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兼職及掛職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系統填報以外的誠信信息及兼職掛職信息。

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應當承諾法律意見書中披露及系統填報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兼職及掛職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系統填報以外的誠信信息及兼職掛職信息。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任職期間按要求持有申請機構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新規索引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第六條要求,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合計實繳出資應當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資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萬元。


申請材料

2022版

2023版

其他材料

申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出具該上市公司知悉相關情況的說明材料。

新規索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2號》第三條。

Part.09

相關經驗材料

2022版

2023版

僅對高管做出相關經驗要求。

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代、高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均提出經驗要求:

(1)相關人員具備新規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工作經驗的,應說明所任職的私募管理人是否運作正常、合規穩健,任職期間是否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相關人員具備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受監管情況、主要開展業務、資產管理規模、經營狀況、國際聲譽,以及個人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等內容。

(3)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具備相關產業工作經驗的,應當說明曾任職企業資產規模、收入利潤情況、持有知識產權專利情況、行業排名情況(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權投資規模、負責股權投資項目情況等內容,并提交相應材料。

(4)高級管理人員24個月內在3家及以上非關聯單位任職的,相關工作經驗不予認可

新規索引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2號》第九條、第十條;

2.法定代表人、高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3號》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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